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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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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

 

工 作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办法》、《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特点,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成立,并接受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是非盈利性非法人专业机构。

第三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全称为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主要是由热爱中医药文化,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及政府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合作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五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研究中医药知识,弘扬中医药特色技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政府分忧、为群众健康问题解难,为和谐社会建设和人民健康事业的开拓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为政府部门提供中医药特色技术领域的政策建议,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中医药特色技术领域的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市场调研等服务,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加强对学术经验传承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推动中医药事业的普及和发展。

第九条   推动中医药特色技术的传承应用,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示范项目,提高疗效和安全性。

第十条   深入挖掘民间特色技术,对有价值的疗法进行整理、验证、提升,形成标准化的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培养中医药特色技术领域的人才,推动学科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库,汇聚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 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期刊、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动态,推动学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十四条 开展中医药特色技术人才培训,举办学术交流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及遵守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二)有加入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热爱宣传推广中医药特色技术的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会员管理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提供的电子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四)对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有权要求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帮助。

(六)有权推荐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职业道德。

(二)遵守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章程及特色中医药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决议、维护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及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与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完成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对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须书面报告委员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还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单位破产或自行停业者,自动解除会员资格。

(三)由单位推荐的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会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解除建议,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解除。

(四)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单位会员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中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所担任的委员资格。

(六)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和解聘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及其他荣誉职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专委会具体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

(六)秘书长有足够时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内设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内设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特中医药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主任委员委托,代表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受主任委员委托,对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会费:分会(专委会)按照总会会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所有,应当缴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特中医药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自中国药文化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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