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织建设、日常运行、业务开展、人员管理及内设机构工作,坚守中医药守正创新、技艺传承、人才培育的核心宗旨,健全自律规范、权责清晰、合规可控的运行体系,规避运营风险,保障专委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及总会章程,结合专委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性质
本专委会是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下设的专业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传承、人才归集、行业科普、资源对接等公益及行业服务工作,所有工作服从总会统一管理与监督指导。
第三条 工作宗旨
立足中医药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挖掘、整理、保护、推广民间中医药特色技术、适宜疗法、非遗医技与民间验方;搭建全国性中医药技术交流、人才赋能、学术共建平台;规范行业从业行为,培育中医药基层人才,助力中医药事业规范化、大众化、产业化良性发展。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专委会所有任职人员、在册委员、专家顾问、合作技术传承人、内设工作机构及所有参与专委会工作的人员,涵盖组织管理、岗位职责、会议制度、业务规范、印章管理、经费管理、奖惩管理、内设机构运行等全部工作场景。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组织架构
专委会设立核心管理班子,架构设置如下:
1. 名誉主任委员:行业泰斗、国医大师、资深专家,负责行业指导、学术把关、品牌赋能;
2. 主任委员:统筹专委会整体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对外合作、资源统筹工作;
3. 秘书长:主持专委会全面日常运营工作,负责制度落地、会务统筹、人员管理、对外对接、文稿宣传、内设机构管理、档案归集、合规风控;
4.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秘书长开展专项工作,分管学术、技术、活动、区域推广等专项板块;
5. 专家顾问团:由中医药临床、教学、科研、非遗传承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技术评审、学术指导、人才考评、技术赋能;
6. 内设工作机构:专委会下设中医药人才数据交流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专项常态化工作落地,无独立法人资格,仅开展内部业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 核心岗位职责
1. 名誉主任委员
参与专委会重大学术活动,对特色技术传承、学术建设、行业发展提供权威指导,提升专委会行业影响力与专业权威性,不参与日常行政及经营管理。
2. 主任委员
审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重大活动方案、对外合作项目;把控专委会发展方向与行业定位;统筹对接上级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合作资源。
3. 秘书长
全面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人员调度、会务组织、新闻宣传、档案管理、合规风控;统筹内设机构建设与运行;负责委员招募、专家对接、行业交流、技术推广全流程落地;把控所有对外输出内容、文件、活动的合规性。
4. 副主任委员
根据分工分管专项工作,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协助解决行业对接、技术落地、区域推广等工作问题,配合完成专委会各项重点工作。
5. 专家顾问团
负责中医药特色技术审核、医案点评、技术评级、人才能力指导、学术课程研发、行业标准建言,为专委会技术传承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第三章 委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委员准入条件
1. 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从业及征信记录;
2. 从事中医临床、特色理疗、非遗医技、中医药教育、康养产业、药文化研究等相关行业;
3.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实操能力或行业资源,自愿遵守本管理办法,积极参与专委会公益及学术活动;
4. 认同专委会发展理念,自愿履行委员义务,服从专委会统一管理与自律约束。
第八条 委员权利
1. 免费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学术论坛、技术培训、线上交流、行业研讨等活动;
2. 优先享受技术推广、人才对接、资源匹配、学术成果展示平台资源;
3. 可申请入驻中医药人才数据库,纳入全国中医药特色技术人才名录;
4. 对专委会工作拥有建议权、监督权,可提出工作优化意见;
5. 依规享有专委会颁发的任职证书、人才入库证明等荣誉资质。
第九条 委员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总会章程及本专委会管理办法,恪守行业自律准则;
2. 积极参与专委会年度工作、学术活动、技术传承工作,主动传播中医药正统文化;
3. 维护专委会品牌形象与声誉,不得利用专委会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违规经营、违法牟利活动;
4. 积极分享特色技术、临床经验、从业心得,助力行业人才共建、技术共享;
5. 按时配合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合规性学术、公益、数据归集工作。
第十条 委员退出与除名
1. 委员自愿退出,可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备案后,终止委员资格;
2. 连续一年无故不参与专委会任何活动、不履行委员义务,视为自动弃权,予以除名;
3. 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经营、损害专委会声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立即除名,永不录用,并留存备案;
4. 退出、除名人员,自动终止一切专委会相关权利与资源使用权。
第四章 内设机构管理(中医药人才数据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机构定位
中医药人才数据交流中心为本专委会专属内设工作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无对外行政审批资质、无独立签约经营权限,仅服务专委会内部业务,开展行业公益性数据归集与人才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核心工作职能
1. 负责全国中医药特色技术人才、非遗传承人、基层医技人员、康养从业者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归档、动态更新,搭建规范化中医药人才数据库;
2. 开展行业人才数据统计、分类分析、地域梳理、专业归类,形成行业人才数据简报,为专委会发展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 归集整理民间特色疗法、中医适宜技术、临床医案、民间验方、传承经验,建立中医药特色技术资源库;
4. 搭建行业人才交流、技术互通、资源匹配平台,协助开展人才推荐、学术对接、技术推广服务;
5. 开展人才信息核验、从业档案整理、行业诚信备案,建立内部人才评价与诚信体系;
6. 配合专委会开展会议统筹、培训建档、活动记录、资料留存等常态化支撑工作。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规则(核心风控)
1. 专委会行政公章:严格管控,仅用于向上级报备、正式公文、重大备案、总会对接等官方合规工作,严禁随意对外使用、严禁用于商业签约、收费、背书担保;
2. 中医药人才数据交流中心专用章:为内部业务专用章,仅限人才入库证明、数据归档、内部档案、业务汇总、资料核验等内部工作使用;
3. 内设机构专用章不具备对外行政效力、不用于商业合同、不用于收费备案、不做法律背书,独立使用、单独管理,与专委会行政公章完全隔离,规避关联风险。
第五章 会议与活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类型
1. 年度全体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年度工作、公布工作成果、部署次年规划、审议重大事项;
2. 专家学术研讨会:不定期召开,开展技术评审、学术研讨、技术标准交流;
3. 秘书处工作例会:常态化召开,落实日常工作、调度进度、解决运行问题;
4. 专项技术交流会:根据行业需求,开展特色技术展示、实操交流、人才赋能活动。
第十五条 会议规范
1. 重大会议需提前制定方案、报备存档,规范流程、留存影像、文字资料;
2. 会议决议需合规公正,重大事项需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3. 所有会议资料、纪要、影像、签到记录统一归档留存,建立完整会务档案。
第十六条 活动管理要求
所有对外活动坚持公益为主、合规为先、杜绝违规经营的原则,严禁以专委会名义开展虚假培训、虚假认证、非法集资、违规收费、夸大宣传等违规违法活动,所有活动内容贴合中医药传承、学术交流、行业服务定位。
第六章 印章、档案、宣传管理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制度
1. 专委会行政公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登记使用,执行“申请-审批-登记-留存”全流程制度;
2. 内设机构业务专用章独立保管、单独登记,仅限内部业务使用,严禁超范围用章;
3. 所有用章均需留存台账、附件资料,做到有据可查、全程可溯。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专委会建立标准化档案体系,涵盖人员档案、会议档案、活动档案、技术档案、人才数据档案、宣传档案、审批备案档案,全部电子化+纸质化双存档,长期留存、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宣传管理制度
1. 所有对外新闻、文案、视频、宣传素材,须经秘书处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严谨、合规;
2. 宣传内容坚守正统中医药文化,杜绝虚假夸大、封建迷信、违规医疗宣传;
3. 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维护专委会权威、专业、正规的行业形象。
第七章 经费与自律风控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专委会坚持非营利性行业服务定位,所有合规收入专款专用,仅用于会务开展、学术交流、人才服务、资料归档、公益推广、日常运营;经费收支透明,台账清晰,接受总会及全体委员监督,杜绝私分、挪用、违规列支。
第二十一条 自律风控准则
1. 全体工作人员、委员严禁利用专委会名义从事商业诈骗、虚假认证、违规行医、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严禁私刻印章、超权限用章、私自对外签约、私自开展收费项目;
3. 严禁诋毁行业、内部恶性竞争、损害专委会及总会品牌声誉;
4. 严守数据保密原则,人才数据、内部资料严禁私自外泄、倒卖、滥用。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
对积极参与传承工作、贡献突出、技术精湛、助力行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委员及工作人员,专委会予以年度表彰、荣誉赋能、优先推广、资源倾斜。
第二十三条 违规追责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违规操作、损害集体声誉、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权限、除名清退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办法效力
本管理办法为专委会内部最高运行管理准则,所有在岗人员、在册委员、内设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总会要求及专委会发展实际,可由秘书处提请班子审议,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落地执行。
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专业委员会
二零二六四月十八日